公眾行為政策

會員服務
第 4.01 章

政策

阿拉米達縣圖書館的使命是提供終身學習和享受樂趣的機會,以支援個人與社區的成長。圖書館努力提供一個令人歡迎的空間,讓民眾參與活動、學習、瀏覽館藏、使用科技設備、以及其他種種的圖書館服務。

圖書館會員有權在尊重、安全與不受干擾的氛圍中,享受優質的服務,嚴禁任何干擾或阻礙他人使用圖書館、威脅會員或服務人員的安全、或妨礙服務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。以下「行為準則」旨在確保社區民眾可以公平地使用圖書館服務。不遵守這些準則者,其會員權益有可能依「執行準則」予以暫停或註銷。

行為準則

以下列舉可能會干擾其他會員使用圖書館、威脅安全、或妨礙服務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,此清單仍可展延:

  • 在圖書館所屬範圍內,包括圖書館建築物外部,從事任何非法活動。
  • 大聲喧嘩或令人不安的行為,包括但不限於騷擾其他會員或服務人員
  • 攻擊性的語言或手勢,包括盯著人看。
  • 使用手機或其他個人電子設備時影響他人。
  • 獨佔服務、傢俱、設備或空間,包括用身體、個人物品或電器用線阻塞走道、 座位、電腦或使用管道。
  • 獨佔工作人員的時間和精力,致使其他會員無法接受服務。
  • 污損、破壞、獨佔、濫用或竊取物品、設備或財產。
  • 在公共場所因酒醉或使用毒品的無序行為。
  • 吸煙,包括使用電子香煙。
  • 跑步嬉鬧。
  • 將購物車、自行車、滑板、或踏板車等輪式車輛帶入圖書館。但行動需要使用的輪椅和嬰兒車不在此限。圖書館備有數量有限的自行車鎖供會員借用。
  • 睡覺可能干擾他人使用圖書館。如果有人看似正在睡覺,服務人員有可能將其叫醒,確定是否需要醫療協助。如果睡覺干擾了服務,也可能會被叫醒。
  • 將寵物或動物(服務性動物除外)帶入圖書館。
  • 乞討或推銷。
  • 飄散令其他圖書館使用者感覺不舒服的異味。
  • 不遵守服務人員的合理指示。

執行準則

如果行為被服務人員確認是干擾他人使用圖書館、威脅公眾和服務人員的安全、或阻礙服務人員履行職責,將被視為違反「公共行為政策」,服務人員可指示其離開圖書館,當日不可返回。 依據情況的嚴重程度,服務人員有可能先對違規會員提出警告,而非立即驅離。但其不當行為如果繼續存在,則會被要求離開圖書館。服務人員會記錄所有違反「公共行為政策」的行為,與所執行的行動。 在指示會員離開圖書館時,服務人員會提供一份「公共行為政策」,說明會員所違反的項目,並告知會員如果繼續違規,可能會導致更長時間的停權。

被驅離的會員得以返回後,應遵守圖書館的「公共行為政策」。非法的行為或持續重複違規,將導致其暫時停權的期限被延長。停權的長度取決於以下因素:

  • 會員和服務人員感受的危險程度。
  • 干擾的程度。重複的違規將導致較長期間的停權。
  • 被禁止的舉動的性質,包括任何可能犯罪的行為的嚴重程度。

一天以上的停權,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會員。停權通知書內會說明停權的長度及原因。收到停權通知書後,會員可在 7 天內向縣圖書館館長提出書面上訴。 停權通知書內會詳述上訴的程序及聯絡方式。

在上訴尚未收到回覆,或停權尚未期滿之前,除非另有書面說明,被停權的會員,不得使用或進入任何阿拉米達縣圖書館。如在指定可返回日期前進入圖書館,將被視為非法入侵並通知警方。根據《加州刑法典》第 602.1(b) 條的規定,非法入侵者可被拘捕:

根據《加州刑法典》第 602.1(b) 條:任何以阻礙或恐嚇公務員工或其業務往來對象的方式,故意干擾公共機構執行合法業務之人,如果不依公共機構主管,或代表主管出面處理的治安人員的要求離開該處,將觸犯輕罪,可處以90天以下的縣監獄拘禁,或最高四百美元 ($400)的罰款,或兩者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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